海峽兩岸關系協會(簡稱"海協")于1991年12月1日成立,是社會團體法人,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,發展兩岸關系,實現祖國統一為宗旨。 自"海協"成立以來,在中共中央臺灣事務辦公室,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的直接指導下,在各地,各部門的大力支持及臺灣各界人士和有關團體的熱情幫助下,"海協"積極貫徹"和平統一,一國兩制"的方針,為兩岸關系的發展做了大量的工作,對海峽兩岸的經貿合作,人員往來,各項交流及擴大與"海基會"的交往與溝通等,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。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章程 (1991年12月16日通過)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海峽兩岸關系協會,是社會團體法人。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,發展兩岸關系,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為宗旨。 第三條 為實現上述宗旨,本會致力于: 一、加強同贊成本會宗旨的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系與合作。 二、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各項交往和交流。 三、協助有關方面處理海峽兩岸同胞交往中的問題,維護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。 第四條 本會接受有關方面委托,與臺灣有關部門和授權團體、人士商談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有關問題,并可簽訂協議性文件。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。
第二章 組織機構
第六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辦理事會。理事會的理事由社會各界和有關方面推薦、協商產生。理事任期三年,可連任。 第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,常務副會長一個,副會長若干人,秘書長一人。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。 本會聘請顧問。 第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:審議年度會務報告;修訂章程;審議經費預算、決算;推舉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;聘請名譽會長;聘請顧問;決定增免理事;根據會長提名,決定秘書長人選。 第九條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。會長、常務副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,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。 第十條 理事會決議事項,須經出席會議的多數理事通過。 第十一條 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,作為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。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:召集理事會會議;增免理事,并提請理事會議審議追認;聘請顧問,并提請理事會審議追認;根據秘書長提名,決定副秘書長人選。 第十二條 會長領導本會工作。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。常務副會長主持日常會務。 第十三條 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代表本會。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,理事可代表本會辦理某項具體事宜。 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辦事機構。
第三章 經 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;民間贊助和捐贈;國家資助;咨詢服務等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、支出,受理事會監督。
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會的解散、應依法辦理手續。 第十八條 本會的章程自理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。 第十九條 本會章程由理事會修改。理事會全體會議修改章程,須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,并須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。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解釋。
辦事機構及組成人員 一、辦事機構 “海協兩岸關系協會”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。按照《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章程》的規定,“海協會”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秘書部、研究部、綜合部、協調部、聯絡部、經濟部作為辦事機構。 二、“海協兩岸關系協會”首任組成人員 名譽會長 : 榮毅仁 顧 問 : 張克輝 林麗韞 蔡子民 會 長 : 汪道涵 常務副會長:唐樹備 副 會 長 : 經叔平 鄒哲開 秘 書 長 : 鄒哲開 (兼) 理 事 :(略) 三、“海協兩岸關系協會”現任會長 :陳云林 常務副會長:鄭立中 執行副會長:孫亞夫 駐會副會長:李炳才 副會長:王富卿、王在希、安民、張銘清 秘書長:李亞飛
責任編輯: |